以参与改制重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该股权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是联系在一起的,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上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1、改制、重组企业、公司时,受让股权的,要分清是债务型受让,还是纯粹的市场购买行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应当进行评估,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受让方无需承担转让方的债务。2、如果是低价受让,或者是无对价受让,则意味着资产与债务一并受让。3、受让股权,或者承接公司资产,应当由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以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
张家口公司法务律师推荐:任志盛律师
张家口公司法务律师推荐:任志盛律师 手机号码:18903132908 执业证号:030607119289 执业机构: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公司法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冠垣广场写字楼12层1234号 邮 箱:1……[更多]
广州公司法务律师推荐:谭志平律师
广州公司法务律师推荐:谭志平律师 谭志平律师 手机号码: 13926497529 执业证号: 14401200810954566 执业机构: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公司法务 地 址:天河区体育东路148号南方证劵大厦708-709号 邮……[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