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人可以约定主债权转让的,船舶抵押权要一并转让吗?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条的表述理解,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和船舶抵押人约定主债权转让的,船舶抵押权不一并转让,但不能约定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将船舶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履约能力和资信较好并且抵押人和债务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抵押权不与主债权一并转让是可能实现的。未与主债权一并转让的抵押权可以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通常是原债务人或者是原抵押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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