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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处理医院乱象,政府当有作为!

2016年12月09日09:36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处理医院乱象,政府当有作为!

  

  昨晚8时至10时,第五期大型电视问政节目《问政时刻》直播,西安市卫计委接受问政。问政过程中的六个暗访短片涉及医院保安收钱帮患者插队、民营医院虚假医疗、黑整形遍地开花、黑诊所藏匿城中村、消毒餐具不消毒、医院控烟不力,看得观众触目惊心,也暴露出主管部门的监管漏洞。 [详细]

  律师点评

  李克强说“让改革红利落在老百姓的头上。”自然,医改红利也不能例外,必须惠及全体人民。因此,损害人民利益、破坏党和政府公信力的医疗乱象必须得到根治,才能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红利。地方官员不能坐视不管,任由医院自身自灭,应当勇作为,联合工商、药监、质检等相关部门,顺藤摸瓜,动真碰硬,斩断“刀俎”之黑手,还百姓医疗生态保障。

  法帮说法

  古人认为“医乃仁术”。“仁术”要求什么?“仁术”要求医生重视每位病人的生命。大学问家孟子称“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古时候,人们尊崇“医德至上”“爱心无价”,而现在,却是“利益无敌”“投医无门”。

  相关法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医生需要具备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而要申请该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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