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公务员撞死人谁兜着?
现在广州中院开庭,案发时是否公车私用、案发后是否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成关注焦点
6年前,公务员何健勇交通肇事撞死人要赔偿38万元,但这38万元竟然由他担任法人代表的一家镇属企业垫资,其中约21万元一直未归还。而且赔偿家属后,何健勇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升了官。 【详细】
律师点评
开公家的车撞死人,再用公家的钱来赔偿,本人还逃避刑事责任,这就是不公平。家属希望肇事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家属从未提过,这事你把钱赔给我我就不追究了。那为什么不依法处理呢?公务员就要高人一等吗?王子犯法还得与庶民同罪,公务员更不应逃避责任。
法帮说法
我们的公务员群体到底是一群怎样的人?不管出再大的事,犯再大的错,第一时间想的就是我要送礼,疏通关系,逃避责任。没有担当,没有责任,思想觉悟不高,如此之人,怎么能担大责?如此之人,怎么给自己的孩子做榜样?说白了,公务员就是一个服务行业,只是一种职业,干这工作的都是有血有肉的人。进入这行,不求你有多高的思想境界,但你不能违背做人最起码的原则。排除酒后驾车和故意开车撞死人这两个问题之后,就按照正常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来处理的,处理那么长时间,难点在哪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任: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的其他法律规定: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折叠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网友评论
@向慧plus:毕竟是法治社会,程序比较多,比较长,比较呵呵
@MmmEJ_:回复@元同学爱好吃肉:检察院是用来玩的吗
@起名怎么这样难:莫非是故意撞的吧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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