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规定有哪些?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文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举例言之,如果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导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此时也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产权登记能否办理属于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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