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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打击电信诈骗公检法放大招了!

2016年12月21日10:00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打击电信诈骗公检法放大招了!

  

  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三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重典之下,谁还敢电信诈骗?

  如何量刑?——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万最高可判无期 【详细】

  律师点评

  随着大陆人越来越依靠手机支付账单、订票和购买商品,他们也成为国内外一些训练有素、狡猾老练的高科技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这让中国获得了另外一个市场——世界上最大的电话诈骗和互联网骗局市场。电话诈骗成功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他们获得了受害者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可以轻易地购买到这类信息,或者可以直接从金融机构或者汽车经销商等信息收集机构手中获得。在这个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时代,真该制定一套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以保护个人隐私、惩罚犯罪分子。

  法帮说法

  电信诈骗不是一个新名词了,目前,跨境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犯罪动向,不少群众更是深受其害。犯罪分子选择跨国跨境作案,是为了逃避打击。天上不会掉馅饼”,在警方严厉打击的同时,我们还是要再次提醒广大受众,接到涉及您个人财务的电话、短信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法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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