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立法动态 >

【每日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2016年12月22日10:28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每日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出版时间如何确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出版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条例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如果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而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则应当视为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如果日期超过30天,则在中国境内的出版日期应是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出版时……[更多]

  【每日一法】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每日一法】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第一条 缔约国同意其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者,不因婚姻关系之成立或消灭,或婚姻关系存续中夫之国籍变更,而当然影响妻之国籍。 第二条 缔约国同意其本国人自愿取得他国国籍或脱离其本国国籍时,不妨碍其妻保留该缔约国国籍。 第……[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全国逾千件“官员失信”案透视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