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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法庭上的压岁钱之争

2017年02月14日09:55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法庭上的压岁钱之争

  逢年过节,长辈给小辈包红包,小辈给长辈拜年,这是中国人特有的传统。然而,对孩子们来说,红包除了能带来惊喜,或许还会带来烦恼。年仅11岁的小男孩涛涛就非常郁闷,父母离婚后,78岁的奶奶分多次把自己卡里的4万多压岁钱取走了 [详细]

律师点评

  虽然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但孩子的权力不变。给孩子压岁钱应视为长辈的一种赠与,压岁钱属于孩子受赠所得的财产。无论是父母所给还是亲戚朋友所赠,在钱款交给孩子之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就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孩子对自己获赠的压岁钱有所有权,父母无权将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帮说法

  管理孩子的压岁钱是家庭的私事,但处理这件小事也要有“法治思维”,也要合乎法理顺乎情理。希望每个家庭在处理压岁钱问题时都能多些法治理性,少些主观随意。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根据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主要将行为人分为三种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及精神部分障碍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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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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