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能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吗?
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在法理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至于作为被告的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由于一方面机动车方是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责任,故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机动车方可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保险公司追偿。至于案由,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对待。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同时审理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具体应先确定机动车方作为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再确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具体赔偿金额,余额即为机动车方应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湖南交通事故律师推荐:龙凤律师
湖南交通事故律师推荐:龙凤律师 手机号码: 18613983372 执业证号: 14301201511645457 执业机构: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邮 箱:893783245@qq.com 律师简介 龙凤律师,湖南长沙人,就职于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更多]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推荐:郭玮律师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推荐:郭玮律师 手机号码:15639798478 执业证号:14101200510279046 执业机构: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邮 箱:543343126@qq.com 律师简介 该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更多]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推荐:乐杰鸿律师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推荐:乐杰鸿律师 乐杰鸿律师 手机号码: 18638786753 执业证号: 14101200910660601 执业机构: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邮 箱:4006768333@qq.com (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帮网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