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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医闹乱象,如何整治?

2017年02月15日10:11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医闹乱象,如何整治?

 

       2月10日,在宝鸡市经二路,一名老人抱着一名去世的女婴坐在儿童医院门前,不停地向路人哭诉,她的行为引起了不少路人围观,导致整个人行道被围得水泄不通 [详细]

律师说法

      “医闹”本质上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法帮说法

  在中国的现状下,堵住“医闹”之浊水,开辟“医诉”之清流,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途径。虽然医疗系统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确是“医闹”存在的原因之一,却不能成为纵容其泛滥的理由。“根除医疗腐败,才能杜绝‘医闹’”的说法,可以是一时激愤的牢骚,却不该受到舆论的鼓励,否则,我们将既得不到良好的医疗环境,也不可能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

相关法律法规

  悬挂横幅、散发传单、跟随医院领导甚至以医院办公室为家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者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么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的行为,如“医闹”公然侮辱他人,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下跪、守灵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法帮网

网友评论

  @live4today:前这事可以协商解决?服了

  @举报·重命名~~~:“女婴因患急性肠炎伴重度脱水、严重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高钾血症、低血糖等病症入院治疗”,我就想问问家属怎么照顾才把一婴儿照顾成如此重的病?让人好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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