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2016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谭新善故意杀人案,法院经再审,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谭新善无罪。谭新善故意杀人案,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子?最高检为什么要提出抗诉?[详细]
律师点评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另外还需将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改变成控辩审三角结构。综合以上才能减少冤假错案。
法帮说法
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相关法规
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作如下规定。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二、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严禁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指派检察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复验、复查。
五、人民检察院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关,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特别是无罪判处有罪、有罪判处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妙作、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和“限时破案”、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九、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环节,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十一、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十二、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
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十五、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网友评论
@ [北京市网友]:有钱、有能力的全移民去国外吧。现在的中国人80%以上的人都昧着良心说话,镜头前有几个敢说出社会的真相
@[上海市网友]:暴戾是某些岗位的天性,如不加以管束,冤错成必然。如视为能干,人命被草菅则不足为奇!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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