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患者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以其性命维护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目前,关于公民有无权利决定自己生命权的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法学、医学界讨论的焦点。这在临床医学中,涉及到如何看待尊严死的问题。
尊严死是指患有当今医学水平难以医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极端痛苦的精神与肉体折磨下,自我做出终结医疗、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同时,希望医务人员及亲属尊重他所做出的选择。
“尊严死”这一概念的出现为现代法学制定“生命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尊严就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自杀,是临终者意志与行为的体现。而传统医学、社会意识和一般法学观点认为,自然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自我剥夺生命的行为却受到历史赞颂。如屈原之死、狼牙山五壮士的壮烈牺牲行为等。因此,面对医学战胜死亡的脆弱性,尊严死是在新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中,人类重新认识生与死的体现。
尊严死的出现又涉及到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unasia,本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现代医学理解为,对于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或失去自主意识、濒临死亡的患者,在其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轻患者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由医生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使其安乐地死亡的行为。
安乐死被引入临床经过了一番周折。1976年9月30日,美国的加利福利亚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安乐死法令——《自然死亡法》(NaturatDeathAct)。该法令明文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医生证明病人已处于不可逆转的临终状态时,根据病人的愿望而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合法的。以后,荷兰、日本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地区的现行法律中也先后肯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在我国内地安乐死的合法性还没有得到肯定,但在理论界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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