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有权对医疗服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防治性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为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向患者告知病情的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对于患者的咨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及时解答,履行告知义务,让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自己得了什么病、处于病情发展的什么时期;知道自己在做何种检查项目: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其他医疗风险,以及自己为配合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等。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构成,其中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因素。具体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患者对自己的疾病、健康状况与医疗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作出的诊断、分析,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即将接受检查项目、实施药物治疗、物理治疗、手术治疗等目的和要求,存在的积极意义和危害性概率、后果类型,医院医疗、护理、保障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有权了解或详细、真实被告知的权利,并在充分理解这些医学信息对自身疾病治疗和维持健康状态的积极与消极作用基础上,有权做出同意、拒绝的决定。如果出现夸大或缩小医学信息,误导、欺骗或隐瞒就医者的告知行为,那么就医者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错误决定则视为无效。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
2、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3、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4、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四)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充分告知、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1、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2、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3、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
4、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
5、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6、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此外,患者还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作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他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对于知情权的表达,患者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口头告知
一般运用于门诊检查、病房查房、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查、手术过程中遇到紧急或需要及时变更情况、抢救过程中施行紧急措施、医学教学过程等情形。但是,事后临床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医疗医务人员必须忠实、详细地进行记录,作为医学证明材料。
二、书面告知
这种形式一般通用于手术通知、输血通知、特殊检查通知、麻醉术通知、使用药物通知、特殊治疗通知、医学实验通知、特殊医学教学需要通知、中止治疗或放弃治疗通知等情形。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充分的相关信息,例如,需要进行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实施这种服务的必要性和基本方法、尽可能采用资料概括说明存在的风险性、患者理解和同意的承诺表示、签名等内容。
三、行为认可
医疗机构在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时,有时虽然未给予告知或充分告知,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服务的性质与特点,而没有提出异议,继续接受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认为患者行使了知情同意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特殊治疗、医学实验、特殊医学教学以及特殊检查时不得采取行为认可方式。
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患者在行体之权利时需明确以下几点:
(一)患者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
(二)患者有作出决定的充分的认识能力。
(三)患者具有同意的权利。
但未成年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同意,是不受法律保护也是无效的,必须由其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患者作出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
知情同意的关键存在三个要素,即告知、理解、同意。如果患者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作出的决定仍然具有争议性,也是引起医疗纠纷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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