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患者的请求权与监督权?
患者的请求权包括求偿权和请求回避权两方面内容。
患者的求偿权,是指医疗服务者未能按照就医者付出的医疗费用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或给就医者造成非医疗目的的损害,或给就医者造成扩大性医疗损害时,就医者可以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利。
不过,医疗服务是特殊的消费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医疗服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多因性、不确定性、不断发展性、个体差异性等,因此,就医者在索取医疗损害赔偿时,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者在接受服务期间,因医疗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等医院过失行为,如医院安全保护措施疏而发生的被盗、火灾、触电等事件,而设其财产、人身、精神受到损害,有权向医疗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二)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可向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医务人员提出损害赔偿的同时,要求其所在医疗机构承担疏于管理的过失责任民事赔偿。
(三)医疗人员过失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结果,有权向医闻机构提出过失导致的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获取赔偿的权利与患者的医疗纠纷诉讼权是相结合在一起的。患者必须高度注意诉讼的有效时效。超出诉讼时效,则该权利自动丧失。
患者的请求回避权,是指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患者享有请求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退出其纠纷处理程序,回避纠纷处理的权利。具体地说,在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中,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二)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有关规定,患者有权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申请回避。回避制度的确立对于消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疑虑,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防止专家鉴定组成员利用权力之便徇私舞弊、包庇当事人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应当切实保障患者的回避请求权的实现。
患者的监督权,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以及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情况的监察督促的权利。患者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实施、落实的情况,如监督医疗服务人员必须佩带标志上岗服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必须挂在显眼之处。
(二)监督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医疗机构乱收费的行为,患者有权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三)监督医患纠纷的处理情况,如监督医患纠纷处理是否公开公正,是否允许患者聘请技术顾问参与讨论。
(四)监督医疗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对医疗服务者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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