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信息爆炸的年代,撑好法律保护伞!
在临沂某大学读书的杨某,从网上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再购买支付宝批量注册软件,申请支付宝账号8万个用以出售,从中牟取利润。令人震惊的是,杨某购买10万余条个人信息仅花费5808元,每条个人信息仅5分钱左右。近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详细]
律师点评
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特定单位的人员,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是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后面,还有一款规定,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的规定并没有限定主体,就是说,普通人或单位以窃取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认定是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法帮说法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既然手机短信骚扰能够无孔不入,企业老板、明星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在网上泄露也屡见不鲜。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例如一些不必要泄露信息的场合,比如在街头遇到要填表的情况等等,可以隐藏真实信息。如果遇到一些非泄露不可的情况,也必须慎重考虑信息接收方的可信度。
相关法规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却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那么,严重时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追究。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友评论
@耀眼北辰 [甘肃省网友]:严厉打击、还民清平。
@狐狐网友 [北京市网友]:应该针对出卖个人信息的事情立法,这些都是诈骗分子的帮凶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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