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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起来,不愿被家暴的女人!

2017年03月01日09:09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起来,不愿被家暴的女人!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反家暴法。法律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详细]

  律师点评

  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又一重要进步,对于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作为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态度,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创新了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赋予法律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从半年多的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国反家暴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传统难点仍待突破,既有规则难以应对的新问题亦值得重视。法律要落到实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帮说法

  中国古代夫为妇纲,父为子纲的理念备受推崇。在此理念的熏陶下父亲打儿子,丈夫打妻子变得理所当然。尽管如今改革开放,国外人权思想慢慢被人们接受,但这种不甚公平的理念对现代中国社会依然有着不小的影响。在讲究人权和平等的当今世界,中国《反家暴法》的出台是对人权和平等的尊重,同时也是对传统陋习的一次挑战,不论结果如何,但这次立法是在告诉公民: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相关法规

  《宪法》: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4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2条第2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刑法》在第260条规定了虐待罪。该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款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实施,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主要体现在其针对虐待罪所做的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刑法第260条第3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而是在刑法第26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0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如果出现虐待、折磨、欺负孩子等虐待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幼儿园、学校及主管人员也被纳入刑法调整的主体而将难辞其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该规定主要是对于介于民事和刑事之间家暴行为的处理,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采取较为严厉但又及时有效地处罚措施,也在治理家庭暴力中较为常用的治理手段。当然无论是刑事法还是行政法调整,都不能排除对于家庭暴力造成损害的私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执行的首部专门立法,显示对于家庭暴力进行法律遏制方面所到达的立法高度,内容完备,立法技术很高,适用性和兼容性强大,这部专门立法既体现专门性,也体现和多部法律的衔接性。

  网友评论

  @UNDUN007 [北京市网友]:那要问问那些女的为什么找这样的男人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吧。

  @夕阳外 [河南省郑州市网友]:家暴的男人是世界上最无耻最无能的男人,有本事怎么不在社会上使?而把无耻的暴力手段用在老婆孩子的身上?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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