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法律责任认定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至造成延误。下文主要介绍一下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法律责任认定。
一、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法律责任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至造成延误。《蒙特利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超售”均无规定。中国民航总局亦未明令禁止,2014年出台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对超售告知和补偿也无统一标准。
对于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从其法律性质和责任种类而言,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1.缔约过失责任。航空承运人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阶段负有通知、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在因承运人过错的情况下,致使旅客人身或财产受到财产的减损或者丧失乘机的机会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应尽的合同义务包括安全运输义务、救助义务以及告知义务等附随义务。在航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超售拒载的违约形态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3.侵权责任。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到目的地,在旅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航空公司未对“超售”进行充分告知的情形下,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近年来,随着电视媒体、报刊对航班延误、超售拒载等情况的广泛报导,“超售”一词也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线,大众对于航班上超售机票的做法也不再陌生,各大航空公司也在官网上公示出延误和超售的补偿标准。因此,对于旅客而言,一旦因购买超售机票无法登机,直接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进行索赔,对于航空公司构成侵权责任较难认定。一是航班超售已被大众所周知,一般在超售机票的航班上,旅客登机按照办理值机时间确定,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时无法确定旅客购买的机票即是无法登机的超售机票,旅客如要求航空公司在购票过程中明确超售机票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二是航空公司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旅客选择其他运输主体和运输方式的权利。在发生航班超售导致航班延误、拒载或者旅客损失的情况下,旅客可向承运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二、机票超售尚不构成消费者欺诈
一方面,“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超售机票有利于经营者达到帕累托最优,是航空公司把航班座位虚耗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必要方式,同时也尽可能地满足旅客的需要。一旦因超售导致部分乘客无法登机的,航空公司会提供交通替代安排或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机票超售行为所获得的客源收益远大于航空公司运营和补偿的成本,因此,航空公司普遍存在适当的超售,一般超售比例为3%到5%,亦为行业惯例。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并无欺诈故意。首先,法律上对超售行为未予明令禁止,民航总局在公开网站上对超售进行介绍和许可,对超售尚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和必要的管理,航空承运人基于市场竞争、运营成本、客源流失等考虑,对航班进行超售也符合国际航空业的售票惯例,本案中被告通过官网上对旅客须知进行公示的方式向旅客告知航班存在超售可能以及补偿方案,故超售行为不具备违法性。其次,承运人未对原告在内的乘客明确告知系争航班存在超售的情况,系因承运人无法有效掌握好涉案航班的机票使用情况。当航班未发生乘客签转退票等情况,“超售”机票才会发生后值机乘客无法登机的后果。航空公司并非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该航班所有购票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三、旅客因“超售”造成的损失范围认定
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关于“超售”拒载的规定,而国内法以及我国民航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超售”的赔偿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普遍较低,且在旅客订票时也未进行公示和明确告知。在行业主管部门均未对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对于旅客索赔的诉请,法官一般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旅客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在承运人因自身行为造成旅客延误的情形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1)旅客在等候下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食宿费用;(2)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机票款;(3)旅客因延误而未能赶上联程客票中下一航班的损失;(4)其他因航班延误造成原定行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预订酒店费用、交通费用等。
由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除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所应产生的预期收益。关于旅客预期经济利益的赔偿,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因航空公司所面对的是众多的不特定的旅客,航空公司不可能了解每一乘客出行的目的,所以航空公司在与旅客订立运输合同时,是不可能预见到旅客在航班到达后会产生何种经济利益。但旅客作为弱势群体,面对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行为导致航班延误,对旅客原定行程造成了影响,旅客另行安排行程也承受了舟车劳顿和经济支出,故对于旅客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航空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价值可由法官根据旅客举证情况、日常经验等酌情认定。
综上所述,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航空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航空运输紧密相关的事项上应承担充分告知和协助的义务。从本案而言超售机票虽认定不构成欺诈,但对于涉及旅客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航空公司应当进行明确提示,扩大告知范围并以更醒目标识明确告知旅客关注超售风险,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进行公示,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完善旅客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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