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你们不能这样对我
导读 : 对于留守儿童而言,春节的结束意味着离别。面对父母的离开,四川的一位男童哭喊“你们不能这样对我”。于是有人责怪这位母亲太过狠心,“再难,也应该把孩子带在身边生活”。但对于一位母亲来说,谁愿意跟孩子分离,可是将孩子带在身边的困难岂是自己就能克服的呢?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外地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或不在父母身边城里的孩子们。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经达到6102.55万人,其中不少人因缺乏关爱而权益受损。四川男童哭喊,哭碎了大家的心,也折射出了留守家庭的无奈!
如何解决“你们不能这样对我”的难题呢?
2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个别“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可能面临多种处罚。
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大量事例表明,童年缺乏父母关爱,会对一个人的性格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意见》强调家庭责任的意义。《意见》表示个别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很少回家看望和联系在家留守的子女,甚至是“只生不养”,放弃留守在家里的子女,造成一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严重的损害。这种行为不仅仅有悖于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可是怎么样才算“只生不养”呢?没法陪在孩子身边就是犯法吗?
本来骨肉分离对于父母来说已经痛切心扉了,这个时候还来一个“只生不养”捅一刀,这样对于父母来说是不是太残忍了?
如何认定‘只生不养’是一个问题。追究父母“只生不养”的责任是以“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严重的损害”来认定吗?如果父母给了孩子生活费,但平时却很少和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思想状况,是否应认定为“只生不养”? 这恐怕不能简单认定为“只生不养”。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家长并不少见,就算一些把孩子带在身边的父母,也会这样。对于这类父母,我们就要惩罚了吗?还是说加强对他们的家庭教育指导,告诉他们如何监护留守在家的孩子。
如果父母把留守子女委托给亲朋照顾、监护,可亲朋好友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如何追究责任?对于留守儿童父母来说,已经委托给他人监护,且已经支付了孩子的生活费用,不能视为“只生不养”。对于被委托的亲朋好友,如果是口头委托,没有委托协议,他们即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难以依法追究监护失责。对此,建立强制的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成为了必要,可以强制要求留守儿童的父母,明确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不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不得外出。这才能把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在实处。
如果留守儿童父母对留守儿童完全弃之不顾,即便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他们也无动于衷,该怎么办?这个就可以根据《意见》,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有的父母宁愿被撤销监护权也不愿意抚养子女,这样的处罚对于他们来说是个好处,而且谁来接手监护,又成为了一个难题?对于宁愿被撤销监护权也不愿意抚养子女的父母,我们是否可以用遗弃罪来追究他们的责任,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回到现实,真的是父母狠心,不愿将子女带在身边吗?
我相信没有哪位父母愿骨肉分离,错失子女的成长历程。可是由于家庭自身的原因、父母住宿条件有限、工作太忙无瑕照顾等的原因,父母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家里,自己出门打工去。
值得一提的是当孩子随父母搬到不同居住地后,他们的受教育权常常无法得到保障。
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条件的不平等把大批向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阻挡在城外。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本就不多。随迁子女想要在这样的学校上学,父母除了要提供就业、居住、社保等证明,还得缴纳一笔高昂的“借读费”或“择校费”。条件的设置使得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工作的地方上学难。有些子女会选择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但是这样的学校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设备短缺、教学质量低劣,还常会被教育管理部门取缔而关闭,致使随迁子女更加无学可上。
造成这一现象,怪谁呢?政府吗?
不能完全怪流入地政府冷漠,因为它们背负了具体的财政负担。
对于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我国早在2001年就确定“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为什么现在随迁子女读书还这么难?
我国对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中,87%左右是由基层地方政府负担,省级政府负担11%,中央只负担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机会的供给主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对当地政府而言,多一个学生,就需要多一笔资金支出。而当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入学,该地的财政就会面临巨大压力,在一些外来人口比例高、甚至和本地人口倒挂的地方,更是如此。
因此,建立一个更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流入地政府也应主动承担随迁子女一定的财政责任。具体而言,流入地省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流动儿童教育财政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则要根据流动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充分保证流动儿童能公平地接受义务教育。此外,公平对待各类民办学校,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是应有之义。
所以说,追究“只生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只是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兜底保护的政策,即便能抚慰伤疤,却很难从根源上,让留守儿童的社会之伤不再出现。
留守儿童问题背后是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如何平等实现市民待遇。缺乏监护责任意识,“只生不养”对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的当然更应追责,要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之道。与追责相比,建立服务体系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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