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

2017年03月13日14:0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

  【案情】

  2006年5月16日,位于中国避署胜地信阳市鸡公山下的李家寨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与到此洽谈投资 郑州市客商苏某某签订一份租赁林地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8500亩山林以30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苏某某开发经营,租期限为 70年。某某村委会主任殷某某代表该村委会签名,并加盖该村委会公章,苏某某亦签名确认。同年11月24日,双方通过信阳市浉河区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 书。同年12月23日,苏某某通过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局取得了林权证。2008年6月5日及10月15日由殷某某出具收条,先后两次共收到苏某某所付“租 金”30000元。某某村全村共4个村民组43户共150人的村民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某某村委会和苏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刘某某等27户村民自 发组织,于2010年6月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分歧】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土地租赁合同还 是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就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进行约定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承包人就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进行约定的合同。从概念上看,此两种合同并无大的区别,但二者在合同主体及期限等 内容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农村土地作为特殊的资源,国家对有关其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以立法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就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及其 成立条件均有评细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 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亦即出租人只能承包土地后的承包人,而不能 是作土地所有权人的发包人。据此规定,本案中某某村委会作为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的代表组织,显然无权与苏某某签订林地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法》对不同的土地 的承包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本案中,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合同中亦约定苏某某的开发经营权为70 年,而据《合同法》 一般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不得起20年。此合同期限系明显依据《土地承包法》而约定的。从苏某某所取的林权证所载明的内容看,“该林系某某村委会所有,苏某 某在承包期内具有山林开发使用权……”,由此亦可证明苏某某据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与某某村委会所签订的林土租赁合同实为土地承包 合同。依照《土地承包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 “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某某村委会在承包人不是某某村村民的情 况下,既召开村民大会亦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此发包林地事项,即擅自以30000元的明显低价将集体林地8500亩以70年的最长期限承包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外的苏某某开发经营,显然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了本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合同书虽经公证,但并未涉及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 否侵害他人利益的问题。据《合同法》第52条(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合同书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尽管苏某某进行了合同公证且已据合同取得了林权证,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评析】

  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某某村委会无权出租本村集体林地,其与苏某某所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实属为规避《土地承包法》有关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土地承包 合同,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关于合同主体、签订程序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2010年8月10日,浉河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 林地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均未上诉,南田村委会退苏某某款30000元。

  相关阅读:

  村委会、镇政府能征地吗?

  村委会或镇政府能决定或实施土地征收吗?答案是否定的 。 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可知,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更多]

  村民对村委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村民对村委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决定不服,不属于人民……[更多]

  村委会成立公司,侵吞村民补偿款的新形式

  村委会是每一个村民最熟悉的部门。他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但是我们都把他当成一级政府看待。很多时候,他也发挥着政府的一些职能。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更多]

  村委会被村民起诉 退还截留补偿费

  2012年12月,四川省A县粮管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B村委会的a村、b村和c村的土地建粮食仓库,总面积16666平方米,其中征用镇山第三村民小组土地面积8591.4平方米。上述被征土地的所有权分属各该村民小组所有。在90年代B村委会曾利用该地种植桔树,由村委……[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土地管理知识排行榜
土地管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