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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让法律拔取暴力执法的爪牙!

2017年03月16日09:35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让法律拔取暴力执法的爪牙!

 

  路遇城管人员执法,家住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的刘先生拿出手机拍照,不料换来一顿围殴。武汉市作风巡查组介入调查,并对这一事件通过电视曝光。经医院诊断,刘先生肋骨断裂、右眼突出。今天,记者从武汉市硚口区委宣传部获悉,打人者为4名协管员,已被开除;1名协管员被调离岗位。长丰街办事处3名相关负责人分别被诫勉谈话、免职、行政警告。 [详细]

 

  律师点评

  城管不是国家暴力机关,而是行政部门,执行的是国务院行政令,依照实施办法执法。但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屡见不鲜。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知法犯法,其行为是极其恶劣的! 我国《行政法》规定,无执法权者不能单独执法,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须有两名以上合格执法者在场,其他无执法权者可协助执法。“合格执法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执法证、有执法编号的工作人员。由于《行政法》中明确规定执法活动的所有后果都应由执法单位负责,因此,执法中的被打者应该追究执法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之后用人单位再追究具体违规执法人员的责任。杨小军强调,不论有无执法证,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伤人、损物等执法后果时,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具体事故责任人,再由用人单位与个人自行解决。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责任等做出约束和规定,当前都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对此,我国必须加快立法!

  法帮说法

  “打人”纵然城管执法时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职务行为,但是由于这一行为并不包含于职务行为之内而最终界定为个人行为,要对现在“城管打人”的城管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就可以更准确的得出就是政府庇护下的个人行为。首先,要将政治与法律区分开来,法律没有允许,并不代表地方政府没有予以庇护。打人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那打出了事还要国家赔偿,这对国家不公平,而且也会给予城管以后盾感。其次,暴力执法,只是治理无能的表现。弱势群体的饭碗问题不解决,生存得不到保障,城管就始终有执不完的法、城市的秩序也得不到根本的改良。暴力执法只会使执法人员,赤裸裸的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执法临时不解决问题的根本,执法队的队伍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多的,只有一群武夫的饭碗而已。

  相关法规

  《行政法》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网友评论

  @偷搭 12小时前:临时工,明显就是,我知道的,是的,临时工,大家都笑了

  @ZT汽车内部总设计师 54分钟前:以前出了事情都是临时工 现在出了事情是保安

  @好吃不过饺孖 14小时前:现在国家不给招收临时工了~改为保安了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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