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单台“杀死”女童,谁该为女童的死负责?

2017年05月03日14:5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填单台“杀死”女童,谁该为女童的死负责?

  最近,填单台“杀死”女童这一新闻相信不少人都为女童惋惜,璀璨的生命还未来得及绽放就凋零了。对于这此悲剧,小编只想说,谁该为女童的死负责呢?

  一、热点新闻回顾:

  这两天,微博上一段“银行填单台砸死两岁女童”的视频让很多网友心碎。据河南省银监局安保情况通报,4月23日上午10: 10,客户廖某带一名2岁左右女孩在某银行营业厅办理业务。廖某办完业务整理现金及单据时,女孩在填单台边跳跃欲够及台上物品导致填单台倾倒,台子砸向女孩前胸。廖某当即将孩子送县中医院救治,医生建议转院,女孩在转院途中于11:30身亡,一个天真可爱的小女孩,一条鲜活的、还没来得及绽放的生命,竟然以这样一种方式夭折、陨落,怎能不让人震惊、痛心。

  二、网友热议:

  悲剧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谁该为小女孩的死承担责任?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相持不下:

  其一,“主要还是大人没有监护好”;

  其二,“银行应负全责”。

  二、观点分析:

  (一)父母监护责任

  对于这次悲剧,作为父母的无疑是最伤心的,对此小编也不想说些什么。未成年人是父母最珍惜的宝贝,也是祖国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国家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是有监护责任的,这就包括了照顾与保护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而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至于廖某是否监护不力,小编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银行并非“未成年人禁止入内”场所,带小孩到银行办理业务,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其次,依一般人的认知,银行不是高危场所,不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再次,视频显示,一开始,廖某让孩子坐在自己腿上,办完业务才把她放下。10: 15:24,廖某低头整理现金及单据,站在一旁的孩子开始脱离其视线。10:15:25,小女孩跑向填单台(银行工作人员目睹)。10:15: 27,小女孩触及填单台(银行工作人员目睹)。10:15:28,填单台开始倾倒,廖某发觉后立即跑向填单台。10:15:29,填单台重重砸在小女孩前胸,廖某出手迟了一步……纵观事发全程,孩子脱离廖某视线前后不到4秒,离开其身边不足3米。在银行这样并非高危的场所,要求一个成人必须未卜先知地意识到此处存在常人难以预料的危险、必须目不转睛地监护孩子——法律能这样苛责吗?孩子离开监护人身边几秒钟即发生了危险,而法律不能苛求监护人目不转睛地监护孩子,银行等公共场所也不应存在如此巨大而出人预料的安全隐患。

  (二)银行的责任:

  1、小编认为银行的责任是逃不掉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视频看,在此事件中,银行显然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填单台十分沉重,一旦倾倒,易致人损害,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小女孩被一砸致命,也足以证明其危险性。其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填单台,银行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也没有安装有效的固定装置,以至于被两岁幼童轻易拉倒,引发悲剧。再次,小女孩跑向填单台时,一位身着制服的银行工作人员就站在三四米外,看在眼里却未及时制止,丧失了避免悲剧发生的时机。

  2、本案银行填单台导致的损害法律将这类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的责任称之为安全保障责任。依《侵权责任法》规定,所谓安全保障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之所以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分配给了场所的管理者,是因为这些场所的管理者,比进入这些场所的人具有更强的控制风险能力,更了解这些场所的服 务设施、设备性能、场地的实际情况,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当然,如果管理者承担了保障义务,即使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也 无须担责。

  对于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无论其是否进行了消费,经营者对其都有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本事件中的女童,即使只是随家长到场所内玩耍,经营者也要保障其安全;否则,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3、安全保障责任由谁来举证呢?这一点,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理论上也有些争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显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具体到本案,应当由银行来承担举证责任。

  就本事件而言,银行的填单台应如何设置,若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当然要依国标或行标来确定其是否尽到了义务;若没有国标或行业标准,最低也应符合该设施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国标和行标一般比通常标准的要求更高)。

  一名2岁小孩够上去即会发生倾倒,说明这个台子是多么不牢固。而对于银行而言,加固台子并不难。可见,本事件中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非常明显。

  综上,生命已然消逝,对于不幸罹难的小女孩,说什么都已于事无补。但对于其他银行、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的管理者而言,厘清责任却有重要意义。请你们从“填单台砸死女童”事件中切实吸取教训,以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莫再让类似悲剧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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