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规 > 中央法规 > 法律 >

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帮网 时间:2017-05-19 16:48来源: 作者:李哲 点击:
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7〕130号 各保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

 

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7〕130号 


各保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证明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前提是其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方可被认定为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申请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必要时可向前追溯)银行账户对账单,以及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二)自然人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提交自然人股东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必要时可向前追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材料,说明出资资金来源及流向,并辅之以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三)如存在股东出资资金来自于股东之外的其他单位、个人,资金性质、权属不清,或者自然人股东未提供可信的收入证明等情形,保险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核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予以合理证明的,要依法处理。 

二、关于注册资本托管账户 

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基本户和注册资本托管账户分设,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注册资本进入托管账户的入账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8日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无需注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标题
咨询内容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阅读排行榜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