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再婚遭家暴,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2017年06月08日15:3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异女再婚遭家暴,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两段失败的婚姻

  求助人阿珍(化名)又黑又瘦,要不是她说出自己的年龄,帮忙记者还真不敢相信她今年才43岁。阿珍告诉记者,她是云南人,后来经别人介绍嫁到四川,因为四川的婆婆对她并不好,所以生下女儿小蕾(化名)后她就外出打工了。

  在外打工两三年,阿珍一直没有回去。可等她再次回到四川的婆家时,一切都变了。原来,丈夫以为阿珍不会回来,便又找了一个老婆。事已至此,阿珍只得和四川的丈夫离了婚。

  离婚以后,阿珍带着女儿来到了泰兴,其间她又经历了一次失败的婚姻,这两次失败的婚姻让阿珍疲惫不堪,同时也让她明白了一个道理:在婚姻里,荣华富贵、有房有车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对方人要好,要老实顾家,一家子开开心心、平平淡淡才是真。阿珍在心里暗暗告诉自己,如果还有第三次婚姻,只要能找一个老实靠谱的男人就行了。

  对新家庭充满期待

  就在这时,一位老乡给阿珍介绍了现在的丈夫刘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组成了家庭。

  对这个新家庭,阿珍充满了期待,一直在为这个家尽心尽力。刘某的父亲得了癌症,阿珍把刘父当成自己的父亲一样对待,医药费不够,阿珍还到处借钱,凑了两万元给刘父看病,为了还债,阿珍每天去工地削砖头、干苦力。

  然而,阿珍的付出并没有得到刘某的回报。没过多久,她就发现自己再次找错了人。刘某不仅不是个顾家的男人,而且还有暴力倾向,在得知阿珍怀孕后,刘某甚至还想把孩子打掉。

  舍不得肚子里的小生命,阿珍最终还是生下了儿子。不过,儿子的出生并没有改变刘某对她的态度,刘某依然经常打骂阿珍。为了两个孩子,阿珍是忍了下来,可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刘某竟然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女儿小蕾。

  禽兽“继父”,向女儿伸出魔爪

  今年四月,阿珍突然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从警方那里,她得知,从女儿14岁开始,刘某就不止一次地胁迫女儿小蕾,强行与小蕾发生性关系。最终,小蕾因无法忍受继父刘某的侵犯而向警方报案。

  案发后,刘某被警方带走,阿珍和两个孩子失去了生活来源,儿子还小,大女儿还没有高中毕业,阿珍顿时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虽然生活陷入了困境,但是小蕾并不后悔,她庆幸自己终于摆脱了继父的魔爪。而说到自己的母亲,小蕾表示,自己并不怪妈妈,妈妈辛辛苦苦的是为了家庭,她觉得自己的妈妈是个好妈妈。

  继父伏法,家庭陷入困境

  现在,小蕾唯一的想法就是努力学习,将来考上大学,这样才能找份好工作养活妈妈和弟弟。而照目前的情况看,小蕾想上大学有些困难,并不是因为小蕾的学习成绩不好,而是家里实在拿不出那么多的钱。

  刘某被警方带走后,阿珍每天到工地继续做小工,挣钱养家,一天下来虽然只能挣个二三十块钱,但也能勉强度日。不过眼下,因为工地没有活可做了,阿珍也失去了经济来源,一家人吃饭都成问题。看到妈妈这么辛苦,小蕾实在不忍心,她想要辍学打工,分担一些生活压力。

  如今,母女三人住在泰州一间老房子里,帮忙记者看到,这处房子的屋顶和墙壁到处都是裂缝,一到雨天,屋外下大雨,屋内下小雨。外面欠着债,几乎没有收入,阿珍和孩子们该怎样度过接下来的难关呢?

  申请司法救助

  目前小蕾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的,于是大家来到泰兴市检察院,希望可以帮助他们一家。

  泰兴市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表示,小蕾的情况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另外,考虑到小蕾家庭的特殊性,叶科长表示,他们还会通过其他途径帮助这一家子。除了发动社会救助,会考虑去当地民政局为其申请低保。

  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也就是说,今后,家暴不仅局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也属家暴,如果经常性谩骂家人,就可能构成家暴。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的情侣也适用于这部法律,其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遭遇家庭暴力主要有四种求助方式,包括向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求助的社会救助、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等的刑事处罚等。

  (一)社会救助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二)民事救济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三)刑事惩罚

  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行政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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