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为争共享单车付出的“代价”
6月3日下午3点40分,朝阳区高碑店乡新文化大街上,两名骑共享单车的男子将一名骑共享单车的10岁男童从后面撞倒在地,并碾轧孩子腿部。通过视频可以看到,两男子骑车离开后又折返,对孩子拳打脚踢后扬长而去。昨天,孩子家长杜先生称,此事造成孩子腿部骨折无法上学。对此,高碑店派出所表示已经接警并立案。此外,警方提示,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共享单车。 [详细]
律师点评
骑车故意撞人,还在事后打了孩子,杜先生一家已经报警。殴打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不构成犯罪。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对此,在谴责和寻找肇事的两个男子的同时,也提醒“孩子不满12岁,不能骑共享单车上路”。
法帮说法
积水潭医院表示孩子的腿部存在严重的膝盖积液,很可能骨折,未来很可能需要手术。至于孩子自己骑共享单车的情况,事发时他并不清楚。
相关法规
警方提示市民,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网友评论
@东方头条:孩童不能骑,败类也不能骑啊
@whoryouok:真的是 什么人都有。
@寻找看不到的小小森林:没人性啊
@你爸:共享单车真可怜,是不是人都能骑它
@讯飞语记:好吧,这真不怪共享单车
@情话百阙:共享单车:什么人都能骑我?
@情话百阙:背锅侠
@朴觅轩:共享单车真可怜 什么人都骑
@宇哥曾经的王 :你俩这是要骑着小黄车上天呀
文章来源:法帮网
相关阅读:
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之变
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之变 各位家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个月在立法领域发生了一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历史性大事件,你知道是什么吗?答对的可获小红花一枚,答错的罚抄下文变化篇一遍以督促学习。 答案就是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