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法治评论 >

【法帮时评】为争共享单车付出的“代价”

2017年06月09日10:08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为争共享单车付出的“代价”

  

 

  6月3日下午3点40分,朝阳区高碑店乡新文化大街上,两名骑共享单车的男子将一名骑共享单车的10岁男童从后面撞倒在地,并碾轧孩子腿部。通过视频可以看到,两男子骑车离开后又折返,对孩子拳打脚踢后扬长而去。昨天,孩子家长杜先生称,此事造成孩子腿部骨折无法上学。对此,高碑店派出所表示已经接警并立案。此外,警方提示,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共享单车。 [详细]

  

 

  律师点评

  骑车故意撞人,还在事后打了孩子,杜先生一家已经报警。殴打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不构成犯罪。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对此,在谴责和寻找肇事的两个男子的同时,也提醒“孩子不满12岁,不能骑共享单车上路”。

  法帮说法

  积水潭医院表示孩子的腿部存在严重的膝盖积液,很可能骨折,未来很可能需要手术。至于孩子自己骑共享单车的情况,事发时他并不清楚。

  相关法规

  警方提示市民,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网友评论

  @东方头条:孩童不能骑,败类也不能骑啊

  @whoryouok:真的是 什么人都有。

  @寻找看不到的小小森林:没人性啊

  @你爸:共享单车真可怜,是不是人都能骑它

  @讯飞语记:好吧,这真不怪共享单车

  @情话百阙:共享单车:什么人都能骑我?

  @情话百阙:背锅侠

  @朴觅轩:共享单车真可怜 什么人都骑

  @宇哥曾经的王 :你俩这是要骑着小黄车上天呀

  文章来源:法帮网

  相关阅读:

  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之变

  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之变 各位家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个月在立法领域发生了一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历史性大事件,你知道是什么吗?答对的可获小红花一枚,答错的罚抄下文变化篇一遍以督促学习。 答案就是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动物园拿活驴喂老虎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