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罪”处罚规则

2017年07月05日15:5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嫖娼罪”处罚规则

  (一)原则: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二)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治安处罚

  (1)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嫖娼者

  (2)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

  2、对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

  (2)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3)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

  (4)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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