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调岗是否视为旷工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还有一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岗位上。那么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旷工,实践中有争议。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不去单位上班情形
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不合法,劳动者不到单位上班属于合理的对抗,不能认定为旷工。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不服调岗和拒不出勤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规定不服从调岗就可以不出勤,劳动者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劳动者也应到单位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仍呆在原岗位的情形
对此,亦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管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合法,劳动者都应当到新的岗位任职,否则,即使劳动者每天还去单位,仍可认定为旷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那么无论劳动者是否到新的岗位任职,只要劳动者去单位上班,就不能认定为旷工。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我们认为,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前提:
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在用人单位调岗不合法的情形下,劳动者不去单位上班或者虽到单位上班但不到新的岗位任职,都不可认定为旷工。
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不管劳动者是否去单位上班,都可以认定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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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劳动争议律师:姜丽丽律师
大连劳动争议律师:姜丽丽律师 姜丽丽律师 个人信息 手机号码:13591799766 执业证号:214598765011243 执业机构: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珠玉西街30号B1区1单元2201室 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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