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8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
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符合以上特殊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可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养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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