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应未以公证形式订立,且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2017年08月04日16:4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赠与合同应未以公证形式订立,且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合同法》规定,以公证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对上述合同,赠与人不履行合同的,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赠与人不享有单方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人拒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无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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