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行为造成了受赠人的损失
赠与人使受赠与人出于对允诺信赖而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继而又撤销了赠与合同的行为必须给受赠与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信赖利益的功效是补偿受赠人因为对允诺的信赖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受赠人的损失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受赠人确因信赖赠与人的允诺而为了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但这种作为或者不作为并未给受赠人造成任何损失,没有什么信赖利益的损害,也就不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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