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琴律师关于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例的辩护词

2017年08月09日15:4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张学琴律师关于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例的辩护词

  此案例已在北京电视台《特别关注》同步播出:《贩卖假阿迪 夫妻获刑罚 特别关注 20131215》

  两被告表示:在刚开始经营阶段,有人推销这种带有****注册商标的服装,看到有人在售,自己也进了一些,现在他们已经意识到出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危害,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表示:一般推销人说是尾货,他做的事不错,就是有些残次品就很便宜,羁押以后也知道确实比较严重,刚开始确实不知道。

  被告辩护人(张学琴律师)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未售出,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表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强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我们表示支持和赞同,但是这个过程也需要一个渐进,群众也需要一定教育的过程,给予从轻处理。

  法庭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因收缴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同时两名被告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HH和YY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各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部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外套3017件,裤子974件,予以没收。

  附:YY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YY之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张学琴律师担任YY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现就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结合本案的起因来讲,本案的主犯是HH,本案的****服装是HH从上门推销的人员进货的,具体店铺及网店的负责人均是HH,被告人YY只是偶尔到店里查看,帮帮忙,赶上有买家,就帮着收收钱,其他具体经营细节均不清楚。因此,YY在本案中起的只是帮忙的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行为犯,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本案只有到销售行为终了时,才能认定完成了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就全案而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尚未销售,非法交易的行为尚未完成,属于犯罪未遂,因此,公诉机关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Y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辩护人的几次会见中,都流露出对自己行为的歉意,足见其态度是端正的、悔罪是真诚的。对于被告人的认罪及悔罪表现,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弱的环境下,无意间触犯了法律。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假冒商标的商品充斥市场,卖假货买假货司空见惯,只要是便宜谁都愿意购买。

  被告人YY一直认为全国商场普遍存在假名牌,大家都卖都买,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法行为,不知不觉的触犯了法律。

  YY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考虑到大多数人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前,给被告人YY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YY能够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

  被告人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现在因自己的无知而触犯了刑法,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应当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家中确有现实的困难,恳请法庭本着教育、挽救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YY家中有年迈的父母及幼小子女

  本案被告人YY入狱,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有别于杀人放火的暴力犯罪,并且数额不大,也没有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恳请法庭考虑YY家中的实际困难,对于法律的无知,已经让她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身无自由、饱受身体的痛苦和精神的折磨。同时,她年迈的父母及幼小子女也备受煎熬,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及惩戒。

  法律最终的目的不单纯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挽救、感化、教育,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YY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犯罪未遂、坦白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及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YY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YY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学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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