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
经济合同仲裁分为县级、地市级、省、区级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仲裁委员会四级。
《仲裁条例》第3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关一次裁决即是终局裁决,不允许当事人申请上级仲裁机关进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依《仲裁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接到仲裁裁决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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