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哪些?

2017年08月14日11:0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总之,在审查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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