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破产清算 >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2017年08月14日14:1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

  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

  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

  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

  守。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

  产。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十一条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

  偿。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已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第三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

  的债权不再清偿。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

  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破产宣告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享有对清算组的催告权?

  破产宣告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享有对清算组的催告权? 为使合同关系不致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破产宣告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享有对清算组的催告权。《合同法》第 95 条规定: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更多]

  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效果是什么?

  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效果是什么?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 ( 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 ) 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更多]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果是什么?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果是什么?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 . 就是破产人。所谓……[更多]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果是什么?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果是什么?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可以取保放人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破产清算知识排行榜
破产清算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