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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律师营销”理念目前所面临的挑战

2017年08月15日10:4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推行“律师营销”理念目前所面临的挑战

  一是就律师个人而言,推行“律师营销”理念目前对相当数量的律师来说,似乎也仅仅是个浪漫和充满幻想的阔论。更现实的境况是:解决温饱与生存问题仍是头等大事,相当多的律师目前还无暇更多地顾及个人的社会价值需要与实现,暂时还不能较多地担当起“传教”、“布道”、“普济”的角色,还无法尽心地去追求公正、维护正义。在一些人眼中,他们更多地被归入“商人”族或“营利”族,以自己拥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来与客户的利益、甚至要与金钱做交易。他们考虑最多的是如何争夺更多的案源和诉讼业务,如何争夺更多的法律顾问单位,扩大自己的客户范围,提高收入水平。即便争的是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实际是把精力放在了争诉讼业务单位上,而不是去竭力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他们的着眼点是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不是客户与社会的法律消费需要。一句话,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眼前利益,而不是社会的长远利益,因而也不可能过多地注意引导、挖掘、开发甚至创新客户与社会的法律需求,他们的追求、视角、条件、精力、财力以及承担的压力等都不允许自己站得更高、望得更远、想得更宽,从内心深处接受“律师营销”理念。

  二是就律师事务所整体而言,推行律师营销目前对相当数量的律师所来说,似乎也仅仅是观念上的强调和富有理想色彩的追求。现实情况是:在合伙制和提成制等体制与机制的运行模式下,较多的是规模越大离心力越强,合伙人或律师之间往往是面和心不合,个别甚至还互挖墙脚、恶争案源、自相攻击,内部缺乏认同感、归属感,难以进行专业化分工,难以统筹协调,进而也难以形成“命运共同体”和共同的价值追求。与此相应,律师所也难以形成有效、有生命力的营运战略,难以构筑共同的文化土壤,更缺乏创品牌意识。即使是律师所的管理者,也较多地疲于应付各种事务,苦心维持、支撑着全所的基本营运;受机制与体制影响,因其缺乏相对充分的人力、物力、精力等诸多方面的调控与自主支配权,也难统筹安排调查研究、市场策划和引导、规范、挖掘、创设客户法律消费需求等活动,无暇也无力创新服务模式与服务技能。律师所的业务运作总体上往往较多地是以我为中心,从现有、已有的法律技能与法律知识出发,等客上门,而不是从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出发,较为务实的是奉行“律师推销”理念而不是“律师营销”理念。

  三是就律师行业而言,综观各级、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台的指导与管理内容,其总的倾向是强调律师应以义务为本位。表现在:十分强调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把重心落在了强调义务上;十分强调执业规范与执业自主的统一,但把重心放在了规范上;十分强调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国家法治与维护执业律师生存权益的统一,但把重心落在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国家法治上;十分强调维护国家、社会公权与维护执业律师私权的统一,但把重心放在了维护公权上;等等。总之,强调律师或律师所作为社会与市场责任主体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程度,强调的是律师的责任与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在此背景下,宏观上,律师行业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义务、规范、奉献等的同时,在市场开拓与市场引领等方面,除了十分强调增强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十分强调规范执业外,甚至有所忽略了对律师执业的市场学本身的研究以及积极有效的各种市场手段的综合运用与推广,有所忽略了诸如“律师营销”理念等能促进和谐、特具人文主义色彩、体现社会发展趋势等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观念、模式、手段、操作技能的灵活应用。加之除个别执业机构曾有自发、零星的相关探讨外,行业也无相应专门机构来承担研究、推广等相关职能,这实际上也影响了律师业务市场的开拓和法治的具体进程,也不利于普法实施。

  四是就社会而言,目前法律消费需求总体上尚未被唤醍,推行“律师营销”理念仍缺乏应有的空间与适合的土壤。主要表现:受传统观念与习惯势力影响,人们仍较多地依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潜规则解决问题,往往过多地寻求变通处理与人为操作,而不是追求规范化解决,法制权威尚未真正树立;政府或权力机构留绐律师业务的法定化空间总体很小,律师应有的社会作用远未被发挥,律师的社会价值尚未得到普遍认同,在许多人心目中,律师往往与打官司划上等号;主管部门为律师业预留的自主自由的营销空间太小,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知名度的形成,较多地依赖于行政部门的认可与炒作,实际上又或多或少地贬抑了“律师营销”的扩张空间;公民法制意识总体仍较淡薄,市场主体用足、用活、用好法律的意识尚未得到牢固确立;适应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规范化趋势,依法、普法和律师服务的普遍性、紧迫性、同步化要求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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