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法动产交付

2017年08月15日11:3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物权法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相关阅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更多]

  物权法定是什么?

  物权法定 是什么? 物权法定,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之,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更多]

  【每日一法】《2016年最新物权法全文》

  【每日一法】《 2016 年 最新物权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事故保险理赔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物权法知识排行榜
物权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