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承拖方的基本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
所谓按合同约定提供拖船,其含义是:如果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船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拖船,未经被拖方同意,不得以其他拖船替代。
承拖方所提供的拖船须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要使拖船适于航行。
具体地讲,必须使拖船在整体强度上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必须妥善地为拖船装备航海所必要的设备或文件;必须适当地为拖轮配备船员;必须为拖船配备必要的供应品,例如粮食、药品、淡水或其他给养。
其次,要使船舶适于拖带被拖物。
为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拖带义务,承拖方必须为拖船装备拖航作业所需要的索具和相关设备,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使拖船做好适拖准备。
(2)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
拖航作业的指挥一般由承拖方行使。承拖方应负责拖船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和解脱,保证拖航安全。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守护和救助之责,并且不得请求救助报酬,除非此种守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定的范围。
(3)尽速遣航
所谓尽速遣航是指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应产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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