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融合
反倾销属于贸易制度内对不公平贸易行为所采取的救济制度,其意图在于消除外国进口商对国内市场的人为扭曲,它与竞争法之目的表面上看来没有什么差别,但竞争政策之目的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竞争性结构,而反倾销制度在内的贸易救济制度则在于保护国内产业不至于受到不公平进口或其他伤害性进口的损害。因此,在实施反倾销税时,对进口定价行为所适用之标准,与竞争法对价格之考虑标准显然不同。其结果为,依照贸易法规所采取之若干行动,会导致将外国厂商合理竞争排除在市场之外,而导致国内市场竞争减少。
随着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有关反倾销法和竞争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融合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在地区性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融合问题已经提到了日程上来,而这种趋势与美国反倾销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近几年地区贸易一体化的进程中,产生了一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在这些共同市场和关税同盟中的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实施反倾销法,被认为是同建立这些自由贸易区的宗旨相悖。当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的贸易、劳动力和投资都可以自由流动的时候,反倾销法就成为了一件多余的事情。而同时,反倾销法所针对的那些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完全可以在这些区域内通过传统的竞争法来进行调整。同样的问题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产生过程中也体现出来了。鉴于美国在北美贸易区内的主导地位,如何处理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关系问题将会对美国反倾销法的发展带来本质性的改变。
早在美国同加拿大就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问题展开谈判时,加拿大政府的首要目标之一就是在自由贸易区内废止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由竞争法取而代之。但是,这一努力最终没有获得成功。作为一种妥协,美国同意建立一个两国专家组,由其负责审查两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随后加拿大和墨西哥又建议在自由贸易区内取消包括反倾销法在内的贸易法规,由于美国的坚持,这一建议依然没有付诸实施。但是,美、加、墨三国建立了有关补贴和反补贴税、倾销和反倾销税以及竞争法和贸易法关系的三个工作组,其中负责处理竞争法和贸易法关系的工作组一直在进行会晤,从事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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