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
参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二条规定,并与前述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定的调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将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赋予制片者,同时规定主要演员享有署名权和“二次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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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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