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就录音制品播放和表演行为的获酬权

2017年08月18日09:3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就录音制品播放和表演行为的获酬权

  本次修改,在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获酬权的两种情形:(1)播放行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2)表演行为——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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