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管理
(1)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 售,经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批 准 后,可 作 为 市 或者区、县 保 障 性 住房进行储备。
(2)安置房的销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 销售许可证。
(3)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书,并 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标准地名证书; (八)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九)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十)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十一)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十二)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成本核算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4)在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协议时,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对象提供 安 置 房 的 位 置、户 型 、面 积 等 情 况,供 被 征 收 对象 选 择 ,并 从 征 收 补 偿款中预扣购房款,在安置房配售入住之前期间,预扣的购房款按银行同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向安置对象支付利息。
(5)入住安置房的栋号、楼层、房号均采用摇号的方式选定。入住 对象须在办理完购房资金结算,完成腾房让地后,才能参加摇号选房。享受拆迁鼓励政策的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老弱病残对象经审定后可优先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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