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所得税问题

2017年08月22日11:5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证券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阅读:

  证券印花税

  证券印花税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相关阅读: 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更多]

  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更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更多]

  中国证监会、监察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监察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各……[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债权人能否委托他人要债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证券法律法规知识排行榜
证券法律法规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