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

2017年08月22日12:0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开办自营业务,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经本所批准:

  1.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3.最近6个月的营业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4.自营业务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简历;

  5.自营业务管理制度;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以其法人名义在本所证券结算公司开设自营业务证券帐户,并通过该证券账户进行所有的自营买卖。

  第十五条 会员应开设独立的自营业务资金账户,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会员应设专门管理人员及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影响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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