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开办自营业务,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经本所批准:
1.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3.最近6个月的营业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4.自营业务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简历;
5.自营业务管理制度;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以其法人名义在本所证券结算公司开设自营业务证券帐户,并通过该证券账户进行所有的自营买卖。
第十五条 会员应开设独立的自营业务资金账户,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会员应设专门管理人员及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影响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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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的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第三条 会员不得在非营业场所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为非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 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将本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本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更多]
证券所得税问题
证券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更多]
证券印花税
证券印花税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相关阅读: 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更多]
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