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处罚和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本暂行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1.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
6.取消会籍。
会员对以上4、5、6项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经本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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