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处罚和附则

2017年08月22日13:2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证券的处罚和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本暂行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1.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

  6.取消会籍。

  会员对以上4、5、6项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经本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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