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营业务

2017年08月22日13:2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证券自营业务

  第十四条 会员开办自营业务,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由本所批准:

  1.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3.最近6个月的营业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4.自营业务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简历;

  5.自营业务管理制度;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以其法人名义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开设自营业务证券账户,并通过该证券账户进行所有的自营买卖。

  第十六条 会员应开设独立的自营业务资金账户,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会员应设专门管理人员及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影响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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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营证券代理业务 第三条 从事证券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 2.向客户阐明证券买卖的风险; 3.会员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 4.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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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的处罚和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本暂行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1.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 6.取消会籍。 会员对以上4、5、6项……[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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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开办自营业务,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经本所批准: 1.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3.最近6个月的营业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4.自营业务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简历; 5.自营业务管理制度;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会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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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的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第三条 会员不得在非营业场所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为非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 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将本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本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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