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的特殊规定
欧盟理事会在《条例》中规定对原产地标志通过集体商标的方式加以保护,同时又对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作出了一些限制,
根据《条例》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体集体商标可以排他地包含表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这个规在欧共体内部也是最有争议的一个规则。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成员国对原产地名称能否注册为集体商标规定得很不一致。
根据《条例》的规定,所有的原产地标志都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它并没有对此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原产地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并不要求该地区所产商品具有一定的声誉和质量。商标的使用条件是由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加以规定的。
但《条例》没有区分原产地标志与不能注册的地理泛称(genericname)。根据《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地理泛称应当是“含有已在日常用语或商业活动中通用化了的标志的商标”。这些地理泛称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某个地区,但一般认为,它们已经没有或已失去了标明产地的功能。它们不能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因为它们缺乏知识别力。欧洲商标局和欧洲法院对此还没有提供区分标准。
相关阅读: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法律效力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法律效力 共同体集体商标是以一体化原则为基础的。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所有人即在欧盟全体成员国的范围内取得了统一的商标权。集体商标和个体商标都是如此,这是由《条例》第1条第2款确立的,按照它的规定,共同体商标注册后在欧共体全……[更多]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 共同体集体商标注册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必须符合《条例》第26条商标注册申请的一般要求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集体商标的使用授权,团体成员的条件以及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包括对不当使用……[更多]
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所有人资格
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所有人资格 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所有人是团体。《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句规定:可以提出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团体包括商品的制造者、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组成的团体,该团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完全的权利义务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更多]
关于集体商标的定义
关于集体商标的定义 《条例》第64条第1款规定:共同体集体商标是提出注册申请并能将团体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由该团体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共同团体商标。 该定义突出了集体商标的两个特点:1、从商标权的主体角度,集体商标的所有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