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使用要求
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除非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后五年内没有在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中断使用超过5年的,将要受到处罚,。
对于集体商标,如果其它方面都已符合法律规定,只要任何一人授权使用的使用对集体商标权的保持就已足够,因为团体成员对集体商标的使用归属于团体。当然,作为所有人的团体对集体商标的使用同样也符合商标使用要求。
相关阅读:
有关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的特殊规定
有关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的特殊规定 欧盟理事会在《条例》中规定对原产地标志通过集体商标的方式加以保护,同时又对原产地标志集体商标作出了一些限制, 根据《条例》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体集体商标可以排他地包含表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这个规在欧……[更多]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法律效力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法律效力 共同体集体商标是以一体化原则为基础的。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所有人即在欧盟全体成员国的范围内取得了统一的商标权。集体商标和个体商标都是如此,这是由《条例》第1条第2款确立的,按照它的规定,共同体商标注册后在欧共体全……[更多]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 共同体集体商标注册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必须符合《条例》第26条商标注册申请的一般要求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集体商标的使用授权,团体成员的条件以及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包括对不当使用……[更多]
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所有人资格
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所有人资格 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所有人是团体。《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句规定:可以提出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团体包括商品的制造者、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组成的团体,该团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完全的权利义务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