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集体商标与成员国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欧共体的法律,各成员国并无义务对集体商标进行保护,1988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协调成员国立法第一号指令》已转化为各成员国国内法,但指令没有协调成员国在集体商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而是将集体商标的保护留给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另外,Trips协议也没有规定对集体商标必须注册,然而,所有欧共体成员国的集体商标都由于巴黎公约第七条的规定而受到保护。但是巴黎公约的规定只是最低要求,因而各成员国对集体商标的保护规定很不相同。
根据并存原则,欧共体商标法并不取代各成员国的商标法,也不要求企业必须将其商标注册为共同体商标,公司既可以选择将其商标在一国或多国注册,也可以注册为共同体商标从而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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