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受冷落的原因分析
工商业团体消极对待集体商标制度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
1、 人们对集体商标制度缺乏了解
集体商标制度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商标制度,它与共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如商标的使用人都是多个人,但集体商标是一种不同于共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特殊商标。
共同商标很类似于共同财产,望文生义,便知共同商标的所有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人以上的人。但共同商标不是集体商标,而是个体商标,只不过是主体复数化了的个体商标。集体商标的所有人不是多个人,而是一个人,不过它不是单个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是一个团体或协会。而且,共同商标主要是由其所有人使用,而集体商标却主要是由团体或协会的成员使用。
商标许可使用和集体商标都不是由商标所有人直接使用商标,而是由被许可或经授权的人使用,这一点很类似。有的国家甚至认为在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后就不必再规定集体商标制度了,如日本商标法。但二者有很大的不同。许可使用的商标是个体商标,而不包括集体商标。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而集体商标所有人对集体商标的使用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在商标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与商标所有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集体商标的使用者是作为集体商标所有人的团体或协会的成员。在商标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需要与商标所有人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才有权使用许可方所有的商标,而团体或协会的成员加入该团体或协会后便可按照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使用该集体商标,无需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集体商标有证明使用者团体成员身份的作用,许可使用的商标并无证明作用。在商标许可使用中,许可使用方式可以是独占的许可,也可以是一般许可,而团体或协会成员对集体商标的使用都是非排他性的。正是由于集体商标与商标许可使用有着很大的区别,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所以多数国家的商标法既规定了集体商标制度,也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制度。
由于集体商标的主体和使用方式很独特,同时也由于现实生活中很少见到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所以人们对集体商标了解得极少,甚至法学界对集体商标的研究几乎是空白领域。
为此,在商标法中明文规定集体商标制度,并且作出具体规定,将能极大地促进工商业人士和法律工作者对集体商标制度的学习和运用。
2、 我国工商业企业缺乏必要的协作意识和商人自治能力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建设中,企业竞争存在着一定的无序状态,各自为战,互不信任。好比当年的战国,虽有识之士四处游说东方六国“合纵”,对抗强大的西秦,对各国都有好处,但列国不齐心协力,终为秦所败。
要让众多的中小型企业组成团体或协会并注册集体商标,必须让他们看到联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多家中小型企业通过组成团体注册并共同使用同一个集体商标,化零为整,积少成多,形成数量优势,对扩大商标的影响和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增强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增强他们的团体自治能力和遵守公约的意识,对损害团体利益的成员要给以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制裁。这些都有待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完善。
3、 缺乏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协调
要转变政府职能,从直接的行政干预转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加强服务职能。政府不应包办企业的事务,不应强迫企业组成团体或加入团体,但也不应撒手不管。各级政府应对中小型企业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协调,使他们之间既保持有序的竞争,又有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形成规模效应,共同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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