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集体商标制度对完善我国集体商标制度的借鉴意义
《欧共体商标条例》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商标立法和行政、司法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比较成熟的商标法,其集体商标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集体商标制度单列一章加以规定。集体商标制度有其独特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在商标法中应专章作出规定,而不宜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另行规定。否则既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又不便于人们对法规的查找和了解。
对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要比个体商标更加严格并作出具体规定。《欧共体商标条例》对集体商标申请的驳回事由作出了明文规定,并且将集体商标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特殊事由。我国也应对集体商标驳回申请的事由作出具体规定。
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资格应有明确的规定。《欧共体商标条例》对申请人的资格规定为团体,并且对团体成员范围、团体的法律地位、性质都作出了具体要求。我国也应明确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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