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是否审慎审查
在由类似假冒商标引发的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理由如出一辙:商标局在审查那些利用伪造的印章、签名申请商标转让或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从而使非法转让或非法许可得逞。
现实的问题是,此类假冒商标案件的实质,是对商标转让或许可行为合法性的质疑,还是对商标局行政行为的质疑,商标主管机关该不该为非法商标转让、非法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埋单”?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董葆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商标局作为商标的主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关涉商标的申请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分。“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查,不仅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只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则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即只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法定书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的“审慎审查”,就是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慎重的审查,在法定审查期限内,通过一般方法和手段,而不是通过诸如调查、鉴定、勘验等特别方法和手段,发现相应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通俗地说就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告知商标管理机关,再由管理机关晓以公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与商标局是否备案无关,备案仅赋于合同对抗力。因此,合同备案的存在与否都不会影响此类合同的效力,即使商标局注销了合同备案,合同也依然存在,原告的权益依然无法主张。
目前商标局面临的严重尴尬是,原告期望的“审慎审查”,距离法律赋予商标局的法定职权、手段、能力相去甚远。
因为,对申请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伪及效力的确认,包括对商标转让申请真伪的确认,都涉及印章、签名的真实性问题。
印章、签字是否真实,是商标局职权无法解决的。法律并未规定商标局负有对商标申请书件和加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权利,同时商标局也没有能力和手段对商标转让、许可合同申请文件的真伪进行鉴定。
因而,要求商标局对每件转让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鉴别印章、签名的真伪,不仅是没有法律支撑的,也是不现实的。近年来,商标局每年收到的商标转让申请在近4万件左右,商标使用许可申请的数量更为庞大,如果每件转让申请都要请求公安部门进行鉴定,是当事人和商标机关都难以承受的,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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